状告淳安县交警大队,结果怎么样?
实在是一个由交警大队创作的特大“冤假错”案,当事人向法庭递交了起诉书,可法庭不受理。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大福基村
被告:淳安县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撤消已经做出的淳公交认字(2008)第0003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文件并在一定的时间内重新更改下发责任认定,当面向原告道歉。
2 判令被告支付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8年6月2日晚驾驶浙AFF251摩托车从汾口大福基村出发往中洲镇方向行驶,途径杨璜线3KM处与对向由高醉酒后的余干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交警大队在7月2日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于7月6日递交给我,我坚决不复这个认定于7月8日到杭州市交警支队提交复核的申请,交警支队于8月9日在做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后要我到杭州。8月10日后去过市公安局信访办、省公安厅交管局事故科、省公安厅信访办,各执法机构相互推脱推皮球使我的上访递申请成为无为忙碌的空事。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与原告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给原告带来了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侵害了原告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认为这个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交通安全性原则:事故双方哪一方是属于酒后驾驶甚至是超醉酒驾驶?事后造成这么严重后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哪一方行驶时没有戴头盔?事故前双方行驶的速度怎么样?有理由说明开电瓶车的在没有装限速器超醉酒的情况下坡时是慢速行驶吗?怎么会摔的这么远?二、上路行驶权优先权的原则:电瓶车有没有向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过?电瓶车有没有安装限速器?有没有行驶证?电瓶车在事故前有没有做过安全技术参数鉴定?电瓶车连上公路行驶的权利都没有,凭什么认定不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三、路权的问题:因为原告的摩托车在路上遗留的痕迹没有在中线右边而定原告要承当主要责任,这也不能是定原告承当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试问:像这种这种总宽度不到5米的乡镇公路中间没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划分的道路,被告认为电瓶车(非机动车)有没有超过行驶范围?非机动车正确的行驶范围应该距他那边的边线几米?被告说在碰撞时他在自己的行驶范围内,有证据吗?有理由吗?电瓶车有没有开到机动车的范围内?根据路面坡度路面材料行驶车速,车子质量,碰撞两车子力的相互作用原理,原告认为在路面留下痕迹的位置不是碰撞点的位置,碰撞前原告的摩托车是正立的,电瓶车撞到原告车子保险铁杠左边,由于电瓶车质量小行驶速度快,人和车子向他的右下方飞出去,原告车子质量大上坡行驶,电瓶车撞在原告的左保险铁杠上,原告被撞不能控制车子方向车子的行驶方向改变了,由原先的正立行驶到向左倾斜向上,到铁杠与地面接触摩擦留下划痕,其时间大概只有一到两秒,可原告车子的位置却发生了改变与地面的划痕到中线左边去了。车子开始倾斜到倾斜一定角度车子保险铁杠才会与地面接触,期间车子的位置肯定会发生改变,难道就凭原告车子与地面留下的划痕就认定原告车子原先行驶的位置、行驶的路线?四、其他理由(见附件)。
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有不作为行为或行为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淳安人民法院对被告不作为行为或行为错误进行立案审理,责令被告受理。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淳公交认字(2008)第0003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
2、事故检验报告检测结论4份。
3、原告画的事故两车碰撞前后路线图1份。
4、原告认为这次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错误的原因和理由文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