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承包期内承包户中的成员在征地前死亡的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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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辽宁丹东人,地方政府只参照《土地承包法》分配征地补偿款:有地就有钱,没地就没钱的分配方法,我认为侵犯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与我了解的法律法规有出入。我们村民组土地全部被征用,分配方案是:2003年3月1日后死亡和户口迁出的同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则死亡村民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本无法对集体收益参与分配,更谈不上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同时不是需要安置的对象,无法享有安置补偿费,其家属要求死亡人员继续享有民事权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规定,不应分给征地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死亡人员是无权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6月19日  法发(2009)37号】第七条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但地方政府的农业部门只参照《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30年不变,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有地就有钱,没地就没钱的原则处理,让我很是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地方政府的农业部门显得非常的虚弱无力。我想知道:承包期内承包户中的死亡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征地前死亡和户口迁出)到底有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土地承包法》在征地补偿分配上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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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农村土地证承包是类特殊的合同, 在承包期内是可以继承的 ,原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如果征地同样可以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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