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6]2007年6月1日在开发商的售楼处陈设的模型上看的房,为一楼,前面是空地,有助于冬天太阳直照室内。我就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交了10,000元定金,对方开出了收据。《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了楼号和房号,单价及总价,单价为1268元/平方米,当时3楼的价格是1430元/平方米。收据上也标有具体的楼号及房号,这是2007年6月1日的事。
但在2008年初开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把前面的空地也盖成了住宅楼,这样就挡了我的阳光。我经过几次交涉,开发商同意调换。给我重新换了2008年新开发的楼号和房号,是2008年开发商新开发的另一幢楼的三楼。但原《商品房认购书》没作任何改动,即还是原来一楼的房号和单价,只是在定金收据上原来的楼号及房号的下面注明了调换了的新的楼号和房号,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但没有注明换房的时间,也没有约定价格。这是2008年3月份的事。
现在开发商方面说我的实际楼房和房号和《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楼号及房号不相符,认为这个《商品房》认购书已经解除,要对我实行2008年重新涨价后的价格(我换房的时间是2008年3月份,此时3楼的价格仍然是1430元/平方米)。开发商经过县物价局批复的调价文件生效日是2008年8月26日,这时3楼的价格已经涨到1800元/平方米,开发商给我们这些2007年的购房者优惠实行1700元/平方米。我直到不认可他的涨价违法行为,现在房子交付使用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并且我已经按原来的3楼的房价1430元/平方米交清了全部的房款。但直到现在一年多了我还是拿不到钥匙!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要不来房子钥匙的我起诉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法院,开发商的律师说我换房过程已经导致了《商品房认购书》的解除,故必须对我实行新的价格,再说换的房是新开发的楼,新楼新价,所以必须给我实行新的价格。我说这是合同的变更而不是解除,但最终法院判我按开发商涨价后的房价交清余款。我不服上诉到固原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时开发商的律师没再坚持说我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而以我和开发商换房时没有注明换房日期为突破点说我的换房日期是2008年9月份的事,他之所以要这样说,是因为开发商的涨价要求得到县物价局正式批复的时间是2008年8月26日,这样一个时间点之后,这样就可对我实行新的价格,法院审判人员也赞同他的说法,我说换房时没有约定但无济于事。虽然我知道对方的说法有问题,但这样的局势逼得我还是在二审开庭之后找到了换房的证据,我是从我原来的那个房子的现在的主人那儿找到的, 他给开发商交的第一笔房款的时间是2008年7月份,这就证明我和开发商换房时确实是3月份的事,而不是开发商律师谎称的2008年9月份。此时它的涨价之事还远没有得到县物价局的批复,虽然这个批复只是个形式,但这个形式是在我换房之后的数月即2008年8月26日之后才生效的。由于我找到的这个新证据,固原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审判程序错误。但估计赢的希望不大,我现在很绝望,一年来的身心双重折磨已让我快要到崩溃的边缘,现在只有一个:苦撑!!
我急切想得到首都的律师给我出些好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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